2014年9月6日 星期六

王昊虐死案[文字備份]

20130201 我寫在「 [二審大翻盤 劉金龍逃過一死] 抗議司法不公 全民連署判死」社團裡的文字:
 
我反對民粹,這是我沒有按下參加的原因
但是我也覺得這些人該判死刑
原因跟所有加入這個活動的朋友一樣 我覺得這些人泯滅人性

在看這個新聞的時候,有一個關鍵字看不懂: 無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是什麼呢? 無間接故意又是什麼?
如果這篇新聞中的解釋沒有錯的話…⋯⋯
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501012737/112013013000150.html
所謂故意殺人就是:我想要你死,然後我殺了你
所謂間接故意殺人是:我沒有想要你死,但是我做的事可能會造成你死,而我也知道這可能會死,我還是做了(管你去死),結果你真的因我做的事死了
而二審法官顯然認為故意殺人或間接故意殺人皆不成立,所以殺人罪不成立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 若有,還請懂法的朋友出來講解一下)

可是,我覺得一審的法官判得很好呀!!
一審(好像)不是用殺人罪名求處死刑,從稍早臉友陳昱全貼的今晚關鍵時刻裡的畫面片段 (02:39),一審審判長孫正華似乎是以強暴手法使人施用一級毒品為主因判他死刑的
請大家稍稍google一下,或是看以下連結
法務部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現在中華民國法律裡可以判到死刑的罪名(在WIKI裡可以查到所有可判死刑的罪名),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裡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劉金龍本身是毒販,又以強暴、非法的方法使年幼毫無抵抗能力的幼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手法兇殘,惡性重大。判死刑有什麼不對?

二審三位法官 王世華 楊力進 林怡秀,對這點不知有何交待?

 我試著搜索二審判決書,但目前還沒找到…有人知道去哪看嗎?

我們之所以憤怒,是因為我們care的是泯滅人性。
雖然泯滅人性本身不是罪名,可是泯滅人性之人已做了泯滅人性之事,如果明明有罪名可定其重罪,法官卻硬要輕判,這就是法官的失職,如果這樣的人最後卻可以玩弄法律術語,鑽漏泂而苟活,那這就是惡法。如果法官真的覺得這樣的人還有人性的話,那法官就真是恐龍了…

另外,我覺得虐兒致死也應該比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裡的刑度
第二十六條: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我們在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這塊有這麼大決心,在保護受虐兒這塊,就沒有這麼大的決心嗎?這是法的不對稱!

就跟很多出來發聲的媽媽一樣,自從成為一個媽媽以後
對這種虐童的新聞簡直是看不得,每次看到這樣的新聞都會難過好久
真的好難過,好難過…相信小昊昊是天使下凡來的,帶來這樣的議題、這樣的契機,目的是為了讓大家關注這個問題,以後不要再有受虐兒...
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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